海港区商品条码到期后需要续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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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商品条码到期后需要续展吗?

作者:秦皇岛满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5 08:41: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秦皇岛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秦皇岛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3.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5.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商品更新鲜;购物选择机会更多。6.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油墨的颜色搭配应充分考虑油墨的偏色,油墨的偏色对秦皇岛条码的精度影响也很大。从理论上讲只要按照颜色配比使用油墨就可满足条码印刷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着色相不纯的缺陷,导致偏色情况发生。

所以,应准确控制油墨的用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最好在印刷条码前先测定某种油墨在红光下的反射率是否达到要求。金墨的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影响扫描器识读,故不能用于印刷条形码。此外,油墨的浓度和墨层的厚度也应适合条码印刷要求,由于条码印刷是实地印刷,其印刷所能达到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和墨层厚度有关。

印刷过程中,印刷的反射密度是随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的,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后,密度随即达到饱和状态。一般油墨饱和密度要求为:黑色油墨1.8~2.0;青色油墨1.45~1.70;品红油墨1.25~1.50;黄色油墨0.90~1.05;其他专色油墨0.8以上。由于印刷工艺上的差异,印品墨层的厚度也不同,一般胶印为2~4μm;凸印为8μm;柔印为10μm;凹印为12μm;丝印为30μm。

1.商品秦皇岛条码的定义及种类:

1.1商品条码定义《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规定: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1.2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了该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2.商品条码常见问题

2.1我国商品条码是否是强制标识的?国家层面要求:“积较采用”,不是强制采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较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各省市要求:部分省市的规定了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我国共有17个省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包括湖南、江苏、福建、吉林、河南、湖北、江西、河北、四川、甘肃、安徽、广东、浙江、内蒙、宁夏、广西、新疆。除河北、安徽省外,其它省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应当在部分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上海、天津、重庆这3个直辖市也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其中重庆市规定了在重庆区域内生产的部分预包装产品应在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上海和天津没有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规定;另外厦门、南京、无锡、常州这个4个地级市也发布了各自市级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目前关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从国家层面到各地的商品条例管理办法,都是鼓励和引导的原则指导企业使用商品条码。不同的省市再具体操作上有各自特定的不同,需根据实际的需求关注对应省市的管理办法。

2.2商品条码在标签上的大小和位置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商品条码的大小要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商品包装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商品条码的位置要求:《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GB/T14257--2009:应根据预计的扫描环境,在商品或物流单元上放置符合GB12904、GB/T16830或GB/T18127规定的条码符号。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度为准则。可以选择的条码符号位置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3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可以使用被委托方的条码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4国内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已申请了商品条码,这家公司是否还可以以相同的中国公司名称和地址,在国外的物品编码申请国外条形码?经咨询中国物品编码,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只能在国内申请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在哪个国家申请是根据企业在哪个国家注册,另外,商品条码是全球通用的。若企业在国外注册,则应该根据国外当地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申请的商品条码在国内也可以使用,但需要备案。

2.5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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