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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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秦皇岛满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44:15

据我的了解,条形码只能证明“这个条形码有没有在国内注册对应的商品”,就像学生卡,这个学号有没有对应的人,对应的是小明还是小红。(扫一下就知道这是口红还是衣服的条形码)

如果这个学号被小明注册过了,小强也可以带着这张学生卡去借书买饭,因为这个条形码对应“一身校服”,只要我弄到了同样的校服(包装)穿上,挂上学生卡(条形码)即便衣服里头这个人不是本校学生甚至不是学生,都可以冒充。(假货做出同样的盒子打上这个条形码,扫出来的信息是一样的,复印一下码就行了)

但是换言之,我是隔壁学校的学生,没有本校的学生卡和校服,我拿着自己学校的卡来刷一下肯定是刷不出信息的,但是我确实是一名学生(国外条形码没有在国内备案是扫不出来的,但是不代表这个商品是假的)

这样是不是比较好理解啦?条形码可以作为国内商品的参考,还有某东某宝拿来扫码寻找同款或者看一看参考价了解这个商品的价位,凭一个码断真伪是不太合理的。

秦皇岛条形码检测仪是检测条形码等级的一种仪器,可以检测条形码属于哪个等级、是否合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从70年代中期到未来,所有关于条形码符号质量的评论都是通过条形码检测器来检测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检测方法。随着条形码检测器的出现,条形码检测的能力大大提高。条形码检测器扫描符号后,可立即获得检查结果。

全功能检测器还可以打印出具有特定质量参数值的质量检验结果,使印刷企业能够根据检验结果调整印刷设备,充分发挥印刷设备的潜力,进而提高条形码符号的印刷质量,修改检验方法。在过去的30年里,条形码符号的质量检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起初没有专门的条码检测设备,通过选择通用设备来完成对条码质量的评价。众所周知,条形码是由暗条和亮空间组成的图形符号。条形码的质量参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条形码的尺度参数,另一类是条形码符号的反射率参数。

这两个参数在条码技能规范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一般的反射率测量仪和测长显微镜用来测量条形码符号的这两个参数,可以说是发展条形码检测技能的第一阶段。开始,这种检测办法中所有的丈量都对错自动化的,由于条码的条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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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条形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候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

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秦皇岛条形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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